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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已经出台的背景下,新规以1997年的规定为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畅通行政赔偿救济途径、合理区分损失责任、完善行政赔偿判决方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权利,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
司法解释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并强调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引发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明确表示,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这一规定为老百姓的“命根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行政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即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如果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对于因行政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起诉;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原告。此外,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司法解释还允许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有关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来源:中国之声客户端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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