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
- 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 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 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 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 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 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
- 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
医疗事故鉴定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当提出鉴定申请。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以下情况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到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司法机构委托的除外)。
-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者和医疗机构需提供的资料
- 患者:提供身份证明、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患者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等)。
- 医疗机构:提供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提醒: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请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以便准确评估事故责任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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