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代位权解析:债务人的债务人是否会成为我的债务人?
2019年5月13日,小张向小明借款5000元,承诺在6月30日归还。小明因小张的犹豫而犹豫,但小张向小明透露,第三人小王还欠他5000元,这笔钱将在5月31日到期,届时他将有钱归还小明。于是,小明决定借给小张5000元。然而,到了2019年7月18日,小张并未归还小明的借款,小王也未归还小张的借款。小明尝试催款,但小张表示没有钱。小明建议小张向小王追讨欠款,但小张却表示,即便从小王那里追讨到钱,还是要还给小明,自己一分钱也捞不到,何必自找麻烦。
代位权简介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除非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
案例解读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通常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还钱。但为了保护债权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代位权的主张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到期;其次,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本案中,小张无力偿还欠小明的5000元借款,且怠于行使自己对小王的5000元债权,导致小明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其直接向自己偿还5000元欠款。
如果小王欠小张的款项少于5000元,小明只能以自己债权数额为限,要求小王偿还,超出部分需由小张自行向小王追讨。
综合整理自灵寿县司法局、网络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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